体育改革,我们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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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改革,我们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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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体育改革的第 86/2019 号授权法产生了五项实施性立法法令,即:

1) 第36/2021号,包含有关职业和业余体育实体以及体育工作的规定;

2) 第37/2021号法令,包含有关运动员和体育俱乐部的代表关系以及体育经纪人职业的准入和行使的措施;

3)第38/2021号,包含有关重组和改革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法规以及体育设施现代化或建设立法的措施;

4) 39/2021,简化与体育机构有关的义务;

5) 40/2021,包含冬季运动学科的安全措施。

这些法令又规定了重要的实施措施其中有几项尚未得到通过:想想法令必须界定体育机构开展不同活动的限度,以便将这些活动定义为次要的;期待已久的法令,必须定义通过业余体育活动单一国家登记册(Rasd)开发单一就业登记册的方法保护从事体育活动的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的具体规定,包括指定未成年人保护官员等具体义务;体育工作者健康检查纪律的定义,例如体育设施建设、改造、无障碍和运营的安全技术。如需详尽的检查,请参阅 Arseasrl.it 上发布的后续情况说明书。

除了仍然缺失的措施之外,还存在一些解释上的疑问,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紧急干预。在不详尽的情况下,请注意:

1) 根据 2024 年 2 月 21 日的总理令,除了第 36/2021 号立法令所规定的数字之外,还引入了第一批可以描述“体育工作者”特征的任务清单。然而,考虑到目前某些数字包含在一个 FSN 的列表中,但未包含在其他 FSN 的列表中,因此有必要且紧迫地参考所有 FSN/DSA/EPS 的数据进行协调(关于这一主题,请参阅 Arsea)通讯号 24,日期:2024 年 2 月 22 日);

2)一些解释者认为,偶尔的自营职业并不构成体育工作。签署人认为,第 36/2021 号立法令第 25 条规定:“如果符合条件,体育工作活动可以成为雇佣关系或独立雇佣关系的主题,甚至可以采取协调合作和根据第 409 条第 1 款 n 继续。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了这种可能性。另一方面,我们想具体说明 - 根据 2023 年 8 月 29 日立法令第 1 条第 17 款 c) 款引入的更正,n. 120——“3-bis”。如果条件满足,业余体育协会和俱乐部、国家体育联合会、相关体育学科、应得的协会和体育促进机构,包括残奥会、CONI、CIP和Sport e salute Spa公司可以利用临时体育服务提供商根据现行立法,这只是 2017 年 4 月 24 日立法令第 54 条之二所述的偶尔服务,n. 50 但更出名的是支付券,它适用普通规则,而不是体育工作的特殊规定。无论如何,希望得到澄清;

3) 关于开展不同的活动,问题是,有资格作为体育机构的第三部门机构是否仍然可以利用该技术。第 36/2021 号立法令第 9 条规定,“1-bis. 来自赞助关系、广告促销、与运动员训练相关的权利转让和赔偿以及体育设施和设施管理所产生的收入不包括在计算第1款提到的法令所规定的标准和限额",即不计算一般利益活动与其他活动之间关系中的相关收入。 AC 1532 ter – A 法案第 4 条包含“有关社会政策和第三部门机构的规定”,其表达的意思是:正在等待该文件的最终批准;

4) 再次,关于体育设施的管理,出现的问题是,向其会员/会员以及 CONI 认可的同一体育机构的附属组织授予体育空间是否仍然可以根据第 1 条获得相关费用的非商业化。 TUIR 148 第 3 段,同时也考虑到 Fvg 税务局在 2014 年税务局 - Fvg 地区管理局和 Fvg Coni 地区委员会谅解备忘录中提供的指示。在本文件中,强调指出,"该规则实质上规定,当同时存在以下条件时,特定类别协会提供的某些服务可免征所得税:

  • a) 资助活动必须由严格指定的协会机构执行;
  • b) 商品的销售和服务的提供必须有利于“成员、联营公司或参与者”或“开展相同活动的其他协会,并且(……)属于单一地方或国家协会的一部分”组织、各自的合作者或参与者以及各自的国家组织的成员”; c) 必须“直接实现机构宗旨”开展同样的活动。
  • 至于“直接实现机构目的”的要求——这在本领域中是这样的。第 633/1972 号总统令第 4 条第 4 款被定义为“遵守机构宗旨”——第 633/1972 号通知。 1998年5月12日第124/E号法令澄清,"必须根据宪法法院1992年11月5日至19日判决的指示,确定可被视为直接实现机构宗旨的活动,名词467,基于客观可验证的标准,而不是仅基于法定指标产生的自我资格。有鉴于此,我们要澄清的是,“直接实现制度目的”所进行的活动通常不属于该实体的制度目的,因为立法者将有利制度的适用置于上述情况的适用范围之内。活动构成了每个协会机构所特有的特定目的的自然完成。”

    因此,在本案中,有必要扪心自问,将健身房/体育中心特许给另一个ASD(隶属于同一联合会)是否实际上可以被视为直接实现机构目的的活动。在这方面,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事实评估(进行的活动、租赁/租赁方法、费用金额等),并有可能免除辅助或相关服务的费用仅通过间接或可能出于机构目的的方式”;

    5) 关于工作场所安全,鉴于第 33 条规定“2008 年 4 月 9 日立法令第 21 条第 2 款的规定适用于年报酬不超过 5000 欧元的体育工作者,n. 81”,问题是,仅拥有具有增值税号的合作者、年报酬不超过 5,000 欧元的协调和持续的体育合作者以及志愿者的业余体育组织是否可以限制自己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告知合作者和用户体育设施有关活动风险和安全措施的信息,验证合规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以及

    - 在满足 2011 年 8 月 1 日总统令规定的条件时履行防火义务。 151;

    - 获得从事体育活动者的医疗证明(关于竞技活动的前部令02/18/1982;关于残疾人竞技体育活动的部令03/4/1993;关于残疾人竞技体育活动的部令04/24/2013第3条非竞技性体育活动;2018 年 2 月 28 日关于免除 6 岁以下运动员获得医疗证明义务的部长令;2013 年 4 月 24 日的部长令第 4 条对非会员有较高的心血管影响);

    - 配备自动或半自动除颤器,并对人员进行使用培训(2013年4月24日部长令第5条)。

    我们还希望采取措施,允许附属体育机构组织安全培训,获得公共捐款以保证此类培训,并能够根据附属机构的要求,向附属机构借调经过专门培训的工人代表人员;

    6) 关于奖品,澄清是必要的。艺术。第 36/2021 号立法令第 36 条规定:“向其会员(作为业余领域的运动员和技术人员)支付的款项,作为对在体育比赛中取得成绩的奖励,也作为参加集会、作为会员的报酬”参加国家或国际赛事的国家队,由 CONI、CIP、国家体育联合会、相关体育学科、体育促进机构、业余体育协会和俱乐部根据“第 30 条第二款”的目的被列为奖项,共和国总统 1973 年 9 月 29 日第 600 号法令规定,奖金需缴纳 30% 的预扣税。艺术。 2015/2023 号立法令第 14 条规定,“2之四。根据 2021 年 2 月 28 日第 36 号立法令第 36 条第 6 款之四所述的款项,自参赛之日起向参加业余体育赛事的运动员支付本法令转换法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生效后,1973 年 9 月 29 日第 600 号共和国总统法令第 30 条第 2 款规定的预扣税不适用。扣缴义务人在上述期间向同一人缴纳的金额不超过 300 欧元;如果金额高于此金额,则该金额全部需缴纳预扣税”。协助纪律是否仅适用于参加国家和国际赛事的国家队成员的运动员和教练员,还是仅作为示例?

    以下是有关改革现状的汇总表的链接。

    原文链接在此。

    © 封面照片由 Maurizio Morelli 拍摄,FIAF-CSVnet 项目“为每个人提供多种服务。意大利志愿服务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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